Teachings left by Sun Yatsen中國行政區劃建議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建議 中國少數民族本頁為http://hor.16280.com/sun4/ 總理遺囑 建國方略 建國大綱 三民主義 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 參考資料 |
| 甲 對外政策 | ||
| (一) | 一切不平等條約,如外人租借地、領事裁判權、外人管理關稅權,以及外人在中國境內行使一切政治的權力,侵害中國主權者,皆當取消,重訂雙方平等、互尊主權之條約。 | |
| (二) | 凡自願放棄一切特權之國家,及願廢止破壞中國主權之條約者,中國皆將認為最惠國。 | |
| (三) | 中國與列強所訂其他條約,有損中國之利益者,須重新審定,務以不害雙方主權為原則。 | |
| (四) | 中國所借外債,當在使中國政治上、實業上,不受損失之範圍內,保證並償還之。 | |
| (五) | 庚子賠款,當完全畫作教育經費。 | |
| (六) | 中國境內不負責任之政府,如賄選、僭竊之北京政府,其所借外債,非以增進人民之幸福,乃為維持軍閥之地位,俾得行使賄買,侵吞盜用,此等債款,中國人民不負償還之責任。 | |
| (七) | 召集各省職業團體(銀行界、商會等)、社會團體(教育機關等),組織會議,籌備償還外債之方法,以求脫離因困頓於債務而陷於國際的半殖民地之地位。 | |
| 乙 對內政策 | ||
| (一) | 關於中央及地方之許可權限,採均權主義。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,劃歸中央,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,劃歸地方,不偏於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。 | |
| (二) | 各省人民得自定憲法,自舉省長,但省憲不得與國憲相抵觸。省長一方面為本省自治之監督,一方面受中央指揮,以處理國家行政事務。 | |
| (三) | 確定縣為自治單位。自治之縣,其人民有直接選舉及罷免官吏之權,有直接創制及複決法律之權。土地之稅收,地價之增益,公地之生產,山林川澤之息,礦產水力之利,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,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,及應育幼、養老、濟貧、救災、衛生等各種公共之需要。各縣之天然富源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,本縣資力不能發展興辦者,國家當加以協助。其所獲純利,國家與地方均之。各縣對於國家之負擔,當以縣歲入百分之幾為國家之收入,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,不得超過於百分之五十。 | |
| (四) | 實行普通選舉制,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。 | |
| (五) | 釐訂各種考試制度,以救選舉制度之窮。 | |
| (六) | 確定人民有集會、結社、言論、出版、居住、信仰之完全自由權。 | |
| (七) | 將現時募兵制度漸改為徵兵制度,同注意改善下級軍官及兵士之經濟狀況,並增進其法律地位,施行軍隊中之農業教育及職業教育,嚴定軍官之資格,改革任免軍官之方法。 | |
| (八) | 嚴定田賦地稅之法定額,禁止一切額外徵收,如釐金等類,當一切廢絕之。﹝註2﹞ | |
| (九) | 清查戶口,整理耕地,調正糧食之產銷,以謀民食之均足。 | |
| (十) | 改良農村組織,增進農人生活。 | |
| (十一) | 制定勞工法,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,保障勞工團體,並扶助其發展。 | |
| (十二) | 於法律上、經濟上、教育上、社會上確認男女平等之原則,助進女權之發展。 | |
| (十三) | 勵行教育普及,以全力發展兒童本位之教育。整理學制系統,增高教育經費,並保障其獨立。 | |
| (十四) | 由國家規定土地法、土地使用法、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。私人所有土地,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,國家就價征稅,並於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。 | |
| (十五) | 企業之有獨占的性質者,及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,如鐵道、航路等,當由國家經營管理之。 | |
| 以上所舉細目,皆吾人所認為黨綱之最小限度,目前救濟中國之第一步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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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八) | 政府當設法安置土匪游民,使為社會有益之工作。而其所以達此目的之一法,計可以租界交還中國國民後所得之收入,充此用途。此之所謂租界,乃指設有領事裁判之特別地區,發生「國中有國」之特別現象者而言。此種「國中有國」之現象,當在清除之列。至關於外人在租界內住居及營業者,其權利當由國民政府按照中國與外國特行締結之條約規定之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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